家事事件法是法院處理關於婚姻、親子、繼承、收養、未成年人監護、親屬間扶養、失蹤人財產管理、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嚴重精神病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等家事事件時所依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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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親權」及「監護權」具有類似的意義,指的都是行使、負擔未成年人養育照顧的權利及義務,不過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
在法律條文的正式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親權權利主體是「父母」,意思就是由「父母」共同或其中之一對未成年子女行使及負擔,稱為『親權』。
是在父母都無法行使親權時,由「父、母」或法院指定,由監護人 (其他親屬) 負責扶養、管教、懲戒未成年子女,並幫他財產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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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監護權」在法律上較精確的用語是「親權」,多數人可能僅了解到監護權意指小孩跟在誰身邊,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
相關規範訂定在民法各條文中,分為以下5種:住所指定權、養育保護權、合理管教權、子女財產管理權、子女行為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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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自2023/01/01起,由原20歲調整為18歲。簡單說滿18歲就是成年人,可以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不用經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同意,可以簽契約、買手機、租房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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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之共同監護權,是指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有法律上的監護權,但子女只跟父母其中一方同住,而同住的父親或母親則擁有事實上的監護權,有權力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但關於子女的重大事項決定,則需要父母「雙方同意」方可行使,如:孩子的戶籍與學籍之遷移、銀行開戶...等;共同監護也可雙方約定部分事項,由某一方單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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